(五)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妥善处置;
(六)履行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旅行社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晰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每月安全例会制度,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措施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国际旅行社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国内旅行社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义务;
(四)选择的交通、游览、购物、就餐、住宿、娱乐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安全责任条款;
(五)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六)按照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九条 黄金周、节假日、寒暑假及重大政治节庆活动期间,应当针对不同的需求,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制度,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及损失:
(一)制定完善配套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部门工作职责、救援组织、救援方式、救援启动程序、善后处理、定期保障演练、新闻处理等;
(二)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程序及就援技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机制;
(三)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责任意识:
(一)旅行社员工每年应当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