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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1号)要求,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区)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
  (一)各县(区)行政区域内每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三)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四)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实际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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