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30日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含0.030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碟、杯等餐具。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在经营和服务中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食品保鲜袋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禁止或者限制的塑料制品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所禁止的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以下统称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三条 对0.03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合格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征收废旧塑料袋回收处置费。
第四条 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情况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