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应办法。
(1)一般情况下,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所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核定的价格敞开供应成品粮。
(2)当市场供应形势异常,加工和库存的成品粮不能保证市场供应,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实行限量购买措施时,粮食应急的供应采取以下办法:应急状态不超过一个月的,采取凭户口本或其它的有效证件限量购买的办法;应急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的,采取由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立临时底帐、按月供应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和供应办法由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4、作价办法。市级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经批准动用的其他粮食按照采购成本加运输包装费用或双包送到价确定。粮食加工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供应企业按照指定价格供应成品粮。市级储备粮出库费用、调运费用、加工费用和供应企业的零售费用标准,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核定。
(五)粮食价款及调运费的拨补及结算
市储备粮调出后,接货方要提前在农发行进行贷款资格认定,之后,按“储存成本+出库费用+调运费用+加工费用”向开户的农发行申请调销贷款,并按“储存成本+出库费用+调运费用”与调出方结算(接收方在收到粮食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货款,调出方在收到货款后要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同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加工费用与加工企业结算。供应企业销售成品粮后,及时将货款汇入接货方,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对紧急征用的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财政在一个月内按照“成本价+合理利润”的原则与企业结算;对参加应急抢险人员的粮食供应所产生的费用由各级政府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粮食应急工作的管理
(一)统一思想,提高做好粮食应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粮食预警预报体系,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之一,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市政府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精神上来,扎扎实实地搞好粮食应急的各项工作,做到未雨绸缪。
(二)完善方案,健全机制。各县(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粮食应急的实施细则。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粮食快速反应系统,形成指挥统一、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