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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属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立交桥及公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内的道路、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场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及其权属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和竣工后尚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辖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无乱搭盖;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三)临街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置遮雨(阳)棚;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安全网、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置,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临街建筑物原设置的遮雨(阳)棚和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应当限期改装或者拆除,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街道两侧单位作为分界的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洗、粉刷、修饰。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平整,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道路的立交桥、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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