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州、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系统。
(2)编制全州和各县、市文物普查档案。
(3)公布全州和各县、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4)编制各县、市和全州普查工作报告。
六、数据和资料管理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认真进行调查,如实准确填写普查专用表格的各项内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由各县、市普查办主任审定,州普查办抽查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二)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机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指定专人管理,签订保密责任书。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按国家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三)州、县文管所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以确保安全。
七、强化宣传
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宣传媒体和制作户外宣传牌、广告牌和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查情况。州和县、市普查办要定期编发普查简报,增进普查工作信息的交流与学习,宣传推广普查经验。宣传工作要贯穿全州文物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从“告知”、“知情”、“普法”、“成绩”等方面大张旗鼓地开展文物普查宣传,提高文物普查的社会知晓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创造条件。
八、经费保障
州和县、市财政局要根据州和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州、县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要按照国家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