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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时间与实施步骤

  根据云南省情,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我州的普查时间为2007年9月至2011年9月。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主要任务是:

  1. 召开全州文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布署安排全州普查工作。

  2. 组建州级及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和普查队、普查组、专家组。

  3. 制定、发布《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审核通过,作出经费安排计划。

  4. 各县、市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州普查办备案。各县、市制定普查经费预算方案,落实普查经费。

  5. 选派州级文物普查业务骨干参加云南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骨干培训班学习,举办全州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与规范培训班,颁发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普查资格证书”。

  6. 安排落实普查经费,购置普查工作相关设备与器材。

  7. 召开我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8. 各县、市普查办完成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任务的前期普查线索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主要任务是以各县、市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1. 各县、市普查组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与行业部门联合,分期、分批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 各部门完成本系统、本部门内的文物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并报送普查业务办公室。

  3. 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4. 州级普查办配合省级普查办对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 各县、市普查办对本行政区域文物调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州普查办对各县、市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形成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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