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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制定《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协调落实。

  3. 组织全州第三次文物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班,指导各县的普查人员培训。

  4.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州文物普查工作年度计划。

  5. 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普查工作。

  6. 编发楚雄州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文件和普查工作简报。

  7. 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县、市文物部门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汇总全州文物普查工作进度,并按要求即时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8. 组织专家论证、调研文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 组织实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做好普查任务的后勤保障工作。

  10. 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公布《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1. 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全州普查文物数据库。

  在州文管所设立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办公室,由钟仕民任主任,具体负责全州文物普查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组建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以下简称“普查队”),负责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田野调查工作和室内信息登录、建档备案、普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二)县级普查机构的设置

  为确保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必须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工作;成立县、市普查组,具体开展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文物普查经费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到位、行业部门支持配合到位,并保障所有普查组成员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具备文物普查的资质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三)各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10部委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普查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文物部门,共同做好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1. 各部门的共同职责:(1)各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全州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积极协助文物部门具体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问题。(3)组织和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积极参加文物普查工作,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4)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扎实做好文物普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5)配合普查队、普查组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相关文物进行鉴别认定和普查登记,为普查组的信息采集、实地调查、表格登记、普查宣传等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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