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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相关要求

  1. 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同作战,做好此次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2. 田野调查中,各县、市普查组要深入各村寨进行实地调查,行政区域内村寨到达率不得低于80%;

  3. 普查数据资料采取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的形式处理,并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4. 普查登记表格由普查组填写,由各县、市普查办主任负责审定把关。

  5. 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次向州普查办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州普查办每季度1次向省普查办上报相关资料和报告。

  6. 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录入电子文档,经县普查办审定,以县、市为单元向州普查办上报,由州普查办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7. 普查数据、图纸、照片资料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

  8.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9. 凡参加田野调查的普查队、普查组成员必须由州和县、市普查办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州级普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红民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段福君、州文化局局长杨国良任副组长,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文化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宗教局、州规划局、州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局,由善承卫任办公室主任,钟仕民、施文辉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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