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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全州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其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类共6大类59个小类文物。

  (二)普查的重点: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复查。要注重对传统民族民居、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老字号企业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型类别文物的普查和登记;要重视对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现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建筑的调查登记;重视对具有典型风格、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三)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及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环境(含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所有权、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和资料。调查中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四)普查的主要任务:通过实地普查,登录文物各项信息,各县、市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和普查档案,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根据各县、市普查结果,建立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档案和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子地图系统,编制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公布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名录。

  三、原则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普查工作的原则:按照全国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实施的办法,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执行全面调查与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专业调查与行业部门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与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技术标准:普查质量控制实行县级责任制。实施标准化管理,全州统一执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包括4个方面: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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