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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制定普查工作细则,进行普查试点,为正式全面开展普查登记摸索总结经验。各地要根据普查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做好培训工作。把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普查业务、思想作风正派的干部选调到普查办公室工作,并认真抓好各级普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吉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8年2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竺延风 副省长
  副组长:刘长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姜国钧 省统计局局长
      李新民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曹大卫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家纪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成 员:宋东生 省编办副主任贾
      晓 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程建华 省统计局副局长
      兰亚明 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邹继宏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瑞利 省地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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