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8)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7〕35号)精神,全面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大型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准确把握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由于这次普查领域宽、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待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各部门要按照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省军区后勤部、武警吉林省总队后勤部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