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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包村包片。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应协调解决。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县(区、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确保县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本行政区内乡镇(街办)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乡镇(街办)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8〕4号要求,市级普查工作经费应按辖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预算。县级普查经费,30万人口以上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应按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
  同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及办公场所等问题。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翔实的宣传工作计划,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在全市形成应有的宣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中宣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达到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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