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八)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州和县、市符合利用自有存量非经营性土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州国投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所属州和县、市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省级和中央直属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十)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州和县、市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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