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的支持。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六)社会捐赠。
六、政策措施
(一)结合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收入状况、人均住房水平,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有计划地扩大覆盖面,把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多渠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抓紧组织建设、收购一批小套型住房,并改建一批旧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套型住房并向社会出售、出租,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并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税费减免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对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在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必须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内容,保证政府收回或回购房源。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明确用地数量,落实到具体地块。
(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部分政策调整完善的必要性,把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