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是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二是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市,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组织机构
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保障政策执行的延续,建立起长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资金筹集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增加政府投入。主要有6个方面渠道:
(一)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州级财政对困难县、市给予补助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必要的管理费开支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