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建设、收购一批小套型住房或改建一批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三)保障标准。一是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按人均15m2确定,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解决。各县、市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m2以内。二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m2-80m2范围内。
三、目标任务
城市住房保障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为重点,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底前,州人民政府所在地楚雄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州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体系。
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实施实物配租新建的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m2以内;其余应保障户数4808户实行货币补贴方式解决的应保障家庭,原则上按人均15m2发放租赁补贴,帮助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实行“按照标准、提前登记、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统一开发建设、规范发展”,原则上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0%。自2008年起,每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00套-1000套、5万m2-6万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