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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通〔2008〕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楚雄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及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切实加大解决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州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州级负总责,县、市抓落实。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的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今后随着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的扩大,逐步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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