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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 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楚雄市、南华县生产规模原则上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禄丰县、双柏县生产规模原则上在8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整合后的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

  2. 采煤、机电、地质、通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煤矿企业。

  3. 近3年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煤矿企业。

  (二)鼓励年耗煤在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电力、化工、冶金等州内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炭企业,实施煤电结合、煤化结合、矿冶结合,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整合的程序

  (一)2008年5月底前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和规定,会同整合主体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及时收回被整合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三)按被整合矿井的隶属关系由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与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

  (四)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

  (六)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资源整合煤矿的技术改造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七)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

  (八)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申请,由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批复,及时颁发相关证照。

  七、整合的补偿和补助原则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充分兼顾各方面的得益,稳步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企业间补偿的原则,由整合主体企业对纳入资源整合而关闭的煤矿给予补偿。争取省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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