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到2010年全州基本实现正规采煤,矿井综合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县、市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六)楚雄市、南华县作为全州煤炭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在2008年底完成整合工作。
三、整合的范围
(一)必须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 取得采矿许可证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
3. 开发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占有资源不相配的;
4. 具备建设9万吨/年以上规模矿井资源条件,但现为多个9万吨/年以下开采的矿井;
5. 采用落后工艺采煤的矿井;
6. 煤种适宜于洗选等深加工,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煤矿矿井;
7. 委托、租赁、承包的矿井。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 煤炭资源在2008年年底前将枯竭的矿井;
2. 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的矿井;
3. 已按要求关闭和已列为关闭计划的矿井。
(三)零星资源、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没有条件进行整合的资源,其矿井生产规模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报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
(四)不参与煤炭资源整合且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含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实施关闭。
(五)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整合方式
鼓励和支持骨干煤矿和大企业为主体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发煤炭资源;通过合并、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就近连片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省、州人民政府对整合主体企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整合主体需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