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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有煤炭后续加工能力的合法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中型煤炭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四)坚持一个整合主体的原则。在一个法人主体整合后的煤炭资源范围内,能够由一个矿井开采的就不再设置多个生产系统。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个生产矿井的,按照一个采矿许可证、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坚持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的原则。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或者收回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六证”均在有效期内其生产系统不改变,可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在其开采范围和核定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办理整合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在其项目批准后,煤矿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程序进行建设,严禁在技术改造工程范围内边建设边生产。有关部门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办理相关证照时,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坚持资源整合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同步推进的原则。凡整合煤矿末依法处置过采矿权价款或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原则上应按整合主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整合的目标

  (一)2008年底完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煤矿的关闭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开采零星炭煤资源及极薄层的,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矿井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控制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08年底全州煤炭企业控制在17户左右,全州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43个以内。到2010年全州煤炭企业控制在15户以内,矿井数量控制在40个以内,单井平均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全州煤炭总产量达到200万吨以上,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企业10户左右。通过资源整合,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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