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好抓实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向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违章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名义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要加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产奠定基础。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的要求,就进一步规范我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煤炭资源的整合,应服从调整和优化全州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要求,以实现资源的统一配置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实施整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要确保规划先行,依据煤种、储量规模搞好矿区规划,合理进行采矿权设置,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促进煤炭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