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耿克明任领导小组组长,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国税局和州银监局、州人行、楚雄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委,负责处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定优先对整合矿井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准;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后的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评审确认剩余资源储量;负责组织审批整合煤矿矿区的矿权设置方案;负责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及时办理整合矿井的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负责建立和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负责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火工物品;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向省申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工会监督整合矿井从业人员合理分流,监督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备。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参照州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简化手续原则,制订配套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整合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产煤县、市经贸委,要将煤炭资源整合与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结合起来、与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订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反映整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