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政府系列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正副职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