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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分级负责的原则;

  3.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 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核评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监察、人事、法制、保密等部门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1. 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4.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6.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7. 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严格按照《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标准》进行,具体标准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 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

  2.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 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八)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可以组织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的代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九)评议采取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议综合得分,提出初步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通知被考核评议单位,并公开通报。

  (十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评优评先资格。

  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是指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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