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7.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4月31日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