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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1.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 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收入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八)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农”政策的情况;

  2.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批准情况;

  4.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十一)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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