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部门要根据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联合劳动、文化、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等部门制定出具体的人员培训计划,依托现有的旅游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学校,投入必要的资金,开展与发展乡村旅游密切相关的厨师班、民俗礼仪班、文化艺术表演班、民间技艺展示班等各类培训,全面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管理、食品卫生、民族文化、旅游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服务技能。要培养和造就一批乡土文化导游(讲解员)队伍。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教育和文明素质的提高,切实增强文明意识和开放意识,培养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乡村旅游环境。注重保护、传承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和民间绝技。
(六)加强乡村旅游的规范化管理。抓紧制定和推行乡村旅游旅馆、餐馆、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进一步健全乡村旅游诚信经营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加强乡村旅游价格监管,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定期开展乡村旅游点安全、卫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服务质量、安全设施、餐饮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油烟排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欺诈游客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严禁对乡村旅游经营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四、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扶持政策。州级财政每年从旅游切块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等方式,集中用于扶持有一定发展潜力、发展实力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和经营户,促其尽快做强做大,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整合各方资源,逐年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资金投入。
(二)投融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乡村旅游开发企业和实体。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农户和中小乡村旅游企业的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联保贷款规模。
(三)土地优惠政策。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支持农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依法依规开展劳作场景、食宿接待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