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应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切实完善急救网络。
5.2 化学中毒、放射损伤医疗救治机构
为适应我市煤化工基地建设需要,要有计划建立化学中毒和放射损伤救治基地。目前,可依据医疗机构先设立专业防治机构,培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省或国家有关机构开展合作。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如放射损伤、烧伤、化学中毒等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规模,市级不少于100人,县级不少于6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定期培训和演练,严格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5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质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对过期失效药品要及时更换保证需要。
5.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