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病因检测等业务的培训基地,承担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山西省人民医院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省县级以上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的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指定购买或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应急卫生救治培训教材,统一安排组织师资人员培训或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培训等。
6.1.4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 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 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的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试行 )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