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 试行 ) 》
卫生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 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