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并将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5万元,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将从严控制该县(市、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的基础上且节能量超目标值20%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20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的基础上且节能量超目标值10%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10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等;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考核结果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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