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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市50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及其完成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市人民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与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对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各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每年3-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②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③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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