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按照《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3000吨以下(不含3000吨)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 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2、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3、提出项目节能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