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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晋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查。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予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经贸局负责本行政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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