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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8]5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我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实施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优化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和运行状态,对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工作。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制度和办法。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我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2008年起,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省财政厅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2007年度企业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州、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范围。我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各专业投资公司,其他企业暂不纳入试行范围。
  (三)调整省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收缴比例。为支持省属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从2008年起,省属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如下方式核定:
  1.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8%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2.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上缴国有股股利 (息),其中:上缴股利(息)超过同口径按照省属独资企业标准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部分,经企业申请,可采用转增国有资本金或企业新增项目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
  3.省属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国有股股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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