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中央、省驻运及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部分困难农民的医疗健康和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由市、县(市、区)“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组委会领导。募捐具体工作由红十字会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配合。
二、募捐范围及时间
(一)募捐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运各单位,驻运部队、武警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二)募捐时间:募捐活动以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启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
三、募捐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并大力支持“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舆论导向和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捐善款献爱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人们对这项公益募捐活动现实意义的认识,并积极参加“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
(二)捐助以现金为主,提倡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的捐款不少于20元,也可以捐赠生产、生活物品(必须为新用品)。募捐活动坚持自愿,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
(三)市直及开发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运单位,驻运部队、武警部队,企业的募捐活动由本部门组织发动,将捐款统一交市红十字会接收(市政协大楼422房间)。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参照上述范围负责接收本地区的捐款,并将募捐款总数的20%交运城市红十字会,由运城市红十字会统一交省红十字会,用于对全省各地灾害和部分特困群体的统筹资金。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晋财税字[2000]4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