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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五)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凡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8-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专项基金,不易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砖0.04元/块合计总量预收。

  未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立项、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返退专项基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督促补交,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资质年检。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限期补交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透支、挪用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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