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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及标准(见附件),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基本建设、技改计划;财政、金融及其它投资机构优先安排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优惠税收政策。

  第九条 凡以废弃物、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掺有不少于30%的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优惠。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用渣费用,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有条件的要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所规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在新农村建设当中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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