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2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和与此相关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搅拌站(厂)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有行政管理职责。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各旗县市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生产经营统计和市外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