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改正,并限期补交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透支、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其余10%的专项基金支出时,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列出详细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支。
第二十一条 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