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乌兰察布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

  第十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凡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中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8-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专项基金,不易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砖0.04元/块合计总量预收。

  未按规定预缴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的立项、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返退专项基金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督促补交,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资质年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