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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安汪公路安汪收费站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安汪公路安汪收费站的批复
(吉政函(2007)16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
  你州 《关于设立安汪公路三道收费站的请示》 (延州政报〔2007〕65号)收悉。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通行于安汪公路全长81公里 (含延吉至三道湾公路重复路线14公里)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在该公路K21+350M处,站名为安汪收费站。
  二、收费站由公路管理部门组建,不设固定编制。收费人员在公路系统内部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全员实行合同制。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延边州财政局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站必要的管理经费和所在收费路段的养护费用由延边州财政局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并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其余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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