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适当增加土地供应。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用于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三十二)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等专业化服务发展。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和资源节约服务业;市县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保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支持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和园区内服务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在制定节能减排奖励办法时,要把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发展纳入奖励范围。
(三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和正确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服务业融资提供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优先取得贷款,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建设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参加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十四)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将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进行并轨,2008年6月底前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同价。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各类证照等收取费用,应报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三十五)支持服务业就业和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大力发展创业和就业成本低、增长潜力大的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促进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内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运城市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搞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督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责任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和职能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实施细则,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