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15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地、各部门 (单位)的重要职责。为切实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08〕36号,以下简称 《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需要出发,对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全面、正确、有效施行 《条例》,规范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各部门 (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 《意见》摆在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准确把握 《意见》精神,认真执行 《意见》规定,并在工作实际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部门 (单位)要在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顺畅有序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要在6月20日以前将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要在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后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报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