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境外管理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必须加强对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保持与派出人员的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视人员派出情况,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实行集中委托管理。对外派劳务人员脱岗、非法滞留不归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八、加大对外劳务合作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商务、公安、工商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不断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强化对外劳务合作有关法规、政策和常识性知识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对外劳务合作的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避免受骗上当。各地商务部门要注重加强对主要国外劳务市场及其用工情况的宣传介绍,引导外派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国外遣返。
九、积极妥善处理外派劳务纠纷和涉外劳务突发事件。调整吉林省对外劳务合作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省商务厅、公安厅、外办、司法厅、工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对外劳务合作重大事项。各市 (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5〕39号)要求,按照 “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发生在本市 (州)范围内或涉及本市(州)、本部门的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处理外派劳务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按照外交部、商务部和我驻外使 (领)馆的要求,本着对外派劳务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分清责任,妥善解决,积极主动化解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不得采取欺骗、拖延和有意推脱责任等手段拖延纠纷的解决。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受到处罚,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被暂停或撤销,对已发生的外派劳务纠纷案件应继续承担民事责任。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拒绝执行判决及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