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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2008)


  三、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广告的管理。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凡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的,必须到市 (州)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新闻媒体登载外派劳务广告要严格把关,对缺少审批手续而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新闻媒体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和培训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项目审查材料,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国外工作签证,不得以旅游、商务、留学、探亲等形式把劳务人员派遣到国外。凡批准外派的,要就派遣国家有针对性地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所派国的情况及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渠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外派劳务人员派出时必须持有 《外派劳务人员 (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各级政府要加强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外派劳务基地县的作用,搞好专业技能培训,建立人力资源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一批职业技术学院,推进外派劳务培训与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结合,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逐步改善我省外派劳务人力资源结构。

  五、依法做好对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的受理、审查和签发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必须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原件(含名单)和外派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该公司公章)。公安部门在受理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申请时,要严格执行面见申请人制度,并依法进行审查和签发。各级公安、外事、商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了解外派劳务人员护照申领、签证、实际派遣等情况,积极做好统计分析,切实掌握外派劳务动态信息。

  六、合理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收取外派劳务人员的服务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审核该项目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派劳务费用只能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在未办妥国外工作签证之前收取管理费用。各地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处理。对以外派劳务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挽回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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