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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200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
(吉政办发(2008)1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外派劳务规模和质量,是解决城市居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对于扩大吉林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开放带动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已成为我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省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纠纷也时有发生,一些案件不仅损害了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安定和我对外形象。为了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规范管理。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商务部 (原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外派劳务承办企业从事外派劳务招选服务活动必须受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挂靠单位或个人;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必须出示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加盖有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公章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对不交纳备用金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由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其外派劳务业务。要进一步完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信誉等级评定结果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发生违法经营问题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由商务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报请商务部取消其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严格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商务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商务厅审查;其他一般国家 (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所在的市 (州)商务局审查。省外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需到省商务厅备案。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首次和再次进入的市场,必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确认。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注意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如实向招聘的劳务人员说明,依法签订与外方的合作合同和与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合同。各项合同必须符合商务部 《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要求,做到条款明确、责权明晰,合同内容必须公正、公平、真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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