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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地要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权利和义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要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九)经办能力建设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要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所)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要在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增加医疗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过增加编制和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渠道解决。各地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需求,落实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同步整合、提升、扩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十)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 (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剥离,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原则,在剥离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十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积极措施将较为稳定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从各统筹地区实际出发,多渠道筹集资金,分类分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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