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可采取费用分段、按不同医疗机构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的方式进行支付。费用分段不得超过3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70%,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50%,门诊大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学生儿童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 (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90%,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1居民参保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指定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各统筹地区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2%-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1 “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 《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 (吉劳社医字 〔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